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如下:
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2、主体为一般主体;
3、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4、在客观方面,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关键要查清行为人是否有主观罪过,是否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另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倘若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如事故发生纯属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乱穿马路笔造成,或由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风暴、洪水等造成,则就不应以本罪论处。当然,事故发生并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种原因或有其他介入因素,这里就更应该认真分析原因及其介入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只有查清确实与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则才可能以本罪论处,否则,就不应以该罪治罪而追究刑事责任。例如,行为人高速超车后突然发现前方几十米处有人穿越马路,便打方向盘试图避开行人,但出于车速过快,致使车冲入人行道而将他人压成重伤。此时,行人穿越马路作为介入因素仅是发生本案的条件,肇事的真正原因则是违章超速行车,因此应当认定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从而可以构成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上对于 交通肇事罪 的认定,通常情况下有三种情形,一种是违反交通法律 法规 造成人员重伤的,一种是违反交通法律法规造成人员死亡的,还有一种是违反交通法律法规造成巨大公私财产损失的。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刑事责任,不同于交通行政管理上的责任,也就是将交通肇事罪与一般违章行为。首先交通肇事罪必须是在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才能被认定为 交通肇事 ,行为人如果没有违反交通法律法规,发生 交通事故 ,致人重伤死亡的, 不成立交通肇事罪的条件,比如,行为人按照交通法律法规正常驾驶机动车辆,行人出于故意,或者过失都不能将行为人的行为认定为交通肇事行为。其次,在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行为人必须是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私有财产发生重大损失,才能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但是在法律法规上,又规定赔偿制度,如若行为人有能力赔偿所造成的损失,也不会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例如,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完成一百万的损失,但是行为人有能力赔偿, 并赔偿八十万以上就不会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还有就是行为人必须是主观上有过失,换句话说就是当事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发 重大交通事故 ,但是由于大意或者疏忽而没能避免,这是一种区分故意与过失,当然如果行为人是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那么就已经构成 刑法 责任上的 故意伤害 或者杀人罪,并不能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定交通肇事罪。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以上。
4、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下列情形之一的。(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