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漏判如果不是违反审判程序的,则属于正常情况,虽然裁判遗漏在司法实践中虽然不是普遍现象,但其不可避免,也客观存在。民事判决漏判上诉状需要一审法院应裁定补正。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二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法院终审判决书即使存在漏判是生效的。
原因是:
我国是二审终审制,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生效判决,不能够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依法不准上诉或者当事人没有在上诉期内上诉,一审判决也为生效判决。
如果真的认为有错判漏判的情况,根据最新的民诉法,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阿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情形则裁定再审,进入再审程序。如果审查不符合法律规定,则驳回再审申请。
如果被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可以去终审法院同级的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民事抗诉,如果检察院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情形,则可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民事抗诉。
根据新民诉法,必须先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驳回后才能去检察院申请。
可以申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这个不属于漏判,因为私人物品都是归个人的,不属于共同财产,这也是大家的一个共识,在法律上也是得到认可的。在离婚判决书上不需要写明私人物品的的归属问题,因为相对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来说,私人物品大部分都是一些衣服、鞋子、一些生活用品,都是价值不是很高的物品,顶多是有一些珠宝,奢侈品等,划归到私人物品方面,其他的都不算是价值很高的物品,所以把这些都写到判决书里面,也没有什么意义。
因为大家都知道私人物品是属于个人的,谁的私人物品不需要判决就是属于个人的,因此就不需要写到判决书里面了,相信也不会有夫妻再为这些生活用品的分配起争执,毕竟这些都是价值比较小的物品,如果把这些都写到判决书里面的话,那么对于法官的工作来说,也加大了他们的工作量。
这些私人物品在财产分割当中并不是主要的,夫妻俩需要分割的是夫妻俩的共同财产,比如说房子,车子,股票,这类财产才是大家比较关注的,是夫妻离婚共同财产分割中,最主要的部分,把这些最主要的共同财产分割好,其他的私人物品已经不是什么问题。
所以在离婚判决书中,虽然没有写私人物品归属的问题,但并不属于漏判,是属于比较正常的判决书,在收到这样的离婚判决书之后,按照离婚判决书来分割财产,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关于孩子的抚养权也去认真执行,这样是比较正确的做法,而不是把目光放在一些价值比较小的私人物品的归属方面。
好歹夫妻有缘走到一起,虽然最后婚姻失败,但多少也是有感情的。这些私人物品价值不大,就当做是婚姻中的损耗就可以了。
非法持枪行为和伤害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属于牵连犯,对于牵连犯,重罪吸收轻罪,因此最后只判非法持枪罪,伤害行为已经被吸收到了非法持枪罪之中,而作为情节轻重的法定事由。所以这种情况下只判非法持枪罪,而不是判两个罪。但是因为有伤害行为,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讼诉,要求犯罪人赔偿损失。
不是每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都需要一一作出判决的,在您的判决书上是否有一句“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呢?如果是这样的话,就代表法院不支持“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因此不是“没有作任何评判”,更不是“漏判”,而是法官对您的请求已经作出了否定性的评判。
当然,对此事不服,您可以上诉;如果已经是二审程序,则恐怕只能申请再审,或试试另行起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