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主要业务是审判本院管辖的民事、行政案件和上级人民法院交由审判的案件级以上法院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申诉、申请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等。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一、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是什么
1、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包括:
(1)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2)刑事案件。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各类刑事案件;
(3)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
(4)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对行政机关确认具体行政为违法但又决定不予赔偿,或者对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职权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的职权包括:
1、审判下列案件。法律、法令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2、核准死刑。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3、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4、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5、对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在适用类推上,有核准权;
6、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等问题,进行解释。
人民法院以及基层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是:
(1)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
(2)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
(3)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
(4)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5)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6)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我国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
1.民事案件。具体包括:
(1)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人身关系引起的诉讼。
(2)由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引起的诉讼。
(3)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属于民事性质的诉讼。
2.商事案件。是指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引起的诉讼。如票据案件、股东权益纠纷案件等。
3.劳动争议案件。在订立、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可能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劳动争议,双方还会发生其他方面的劳动争议。
4.法律规定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非讼案件。其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民诉法规定的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二是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三是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