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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工作的具体措施

发布时间:2023-04-28 13:31:29

防疫工作的具体措施包括:高度重视疫情状况,通过正当渠道及时了解全国疫情、当地疫情新动态,在疫情面前,不恐慌,不信谣,不违禁;不到公共场所和人群聚集区,切断疫情人传人的一切可能通道与途径;停止一切个人、单位聚会聚餐,用足节日时间与家人团聚;个人和家庭成员出现疫情症状,第一时间通过电话与防疫部门报告,争取在专业指导下安全救治等。

防疫工作的具体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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