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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几日

发布时间:2023-04-28 14:36:47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可以超过三十日,不过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的情形,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治安案件的追诉期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几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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