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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禁烟规定

发布时间:2023-04-28 15:12:45

以下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录像放映厅、游艺厅(室);会议厅(室)、礼堂;图书馆、档案馆、科技管、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等室内活动场所;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其他各类学校的室内教学、活动场所;商店、书店、邮电业、金融业的营业厅;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公共场所禁烟规定

法律依据:

《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第五条

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均应张贴或悬挂禁止吸烟”的警示标志,车站应张贴或悬挂在旅客候车及通过时易于观望到的位置;旅客列车应张贴或悬挂在车厢两端门上方和车厢的中部,软卧可同时在包房的茶几上放置禁止吸烟”的标牌。

禁止吸烟的场所内不得设置烟草广告。

在车站与列车允许吸烟的地点,应设置吸烟处”的标志,并配置烟灰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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