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致两个人轻微伤的处理方式是:构成寻衅滋事罪,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轻微伤可构成刑事案件,刑法寻衅滋事罪规定造成两人以上轻微伤即达到立案标准,非寻衅滋事罪一般需达到轻伤才入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法律分析:寻衅滋事致使被害人轻微伤的,根据殴打被害人的次数,法院一般判处犯罪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于有认罪认罚、坦白自首或立功、对行为人或其家属有积极赔偿、请求谅解或和解的,实践中会从轻处罚,甚至检察院不会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是法定的从轻情节,如果该未成年人一贯表现良好或者曾受严重家庭暴力等其他客观因素影响的,司法机关会从轻处罚。如果犯罪对象为弱势人员,比如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法院也会加重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根据《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对方寻衅滋事,实施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如果造成对方轻伤,属于防卫过当,按照故意伤害罪处理。
对正在进行故意伤害、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案例:
被告人刘美荣与被害人董中强是夫妻关系。2008年8月25日晚10时左右,董中强因琐事与刘美荣在家中争吵后撕住刘美荣的头发进行殴打,并将刘美荣的牙齿打掉一颗,身体多处受伤,刘美荣反抗时用剪刀将董中强身体多处扎伤。
刘美荣在扎伤董中强后,告诉其儿媳陈晓军起来看看董中强,便步行去其姐刘秀芝家中,让刘秀芝看看董中强伤情轻重,若伤的重,自己便去投案自首。
后董中强经睢县城隍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2008年8月26日早上,刘秀芝在得知董中强死亡后报案,并告知警方刘美荣在自己家中,当日刘美荣在刘秀芝家中被抓获归案。
经法医学鉴定,刘美荣的伤情为轻微伤;董中强系被剌中右肩胛静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公诉机关并以被告人的供述,证人陈晓军、刘秀芝、牛恩鹏、荣秀廷、董忠友、符海峰、丁华证言;物证:剪刀、拖鞋、刘美荣短袖上衣;书证:刘美荣、董中强户籍证明 。
鉴定结论:法医学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睢县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予以惩处。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刘美荣在法庭审理中辩称:其没有伤害董中强的故意,在董中强将其捺倒在地上,撕其头发时才顺手拿剪子扎他,只是吓唬吓唬他让他松开手,用剪子扎他时感觉也没有用劲,他松手后,也不再扎他了。
被告人刘美荣的辩护人在法庭审理中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美荣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刘美荣的行为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被告人刘美荣具有防卫过当、自首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悔罪态度较好,本案被害人有严重过错。
被告人亲属及村民请求从宽处罚被告人。并提交一份刘秀芝的证言,以此证明被告人刘美荣向其说过要投案的事实,并证董中强平时确有打骂刘美荣的事实。
审判:
睢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美荣在与丈夫董中强厮打过程中,用剪刀将其扎伤致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被害人董中强在引起此次厮打的原由中有较大过错,被告人刘美荣具有自首情节,结合本案案情,对被告人刘美荣予以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美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如何区分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