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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身损害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23-04-28 15:28:24

关于人身损害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是: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员进行鉴定;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

关于人身损害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关于人身损害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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