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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发布时间:2023-01-22 07:17:18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恶意串通,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互相勾结,为谋取私利而实施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行为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所谓恶意串通是指行为人双方为牟取不正当利益,互相勾结串通而实施的有损于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这个一般是里因外和,所谓家贼难防,有可能是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或者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串通,是三方关系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关于恶意串通法律后果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为牟取不法利益合谋实施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恶意串通认定标准

认定恶意串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后买受人是否尽到普通买受人必要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

2、、审查后买受人是否实际支付了合理对价;

3、审查具体的交易方式、过程以及房屋 买卖合同的内容 是否完整详尽;

4、审查后买受人的身份、交易双方是否有不合理的经济往来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 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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