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费用是由同级政府承担的。法律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当然了,在此之前的话,首先是应当由提出证人的一方当事人首先对于属于相关的费用来进行预交,之后就是由败诉方来进行承担,这属于一般的原则。
【法律分析】
法律规定费用由举证方当事人预交,这是证人出庭作证所支出合理费用预交的一般原则。司法实践中预交证人出庭费用还应考虑证人出庭的方式及当事人的经济能力,而由法院指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预交证人出庭费用。
1、证人主动出庭为一方当事人作证,由举证方当事人预交。
2、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由申请方当事人预交。
3、证人自愿出庭作证或法院依职权主动传唤证人出庭作证,法院指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预交。法院指定当事人预交证人出庭费用时,还应考虑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如果举证方当事人确实无能力预交证人出庭费用,法院可以指定对方当事人预交。证人出庭所支出的费用,证人应直接向法院领取。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证人是法庭的证人,只对法庭负责,而不对任何一方当事人负责,证人只在法庭上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做实事求是的陈述,以便于法庭查清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现在人们的生活水平也越来越好了,但是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在社会上也会出现很多的纠纷。那么小编也在网络上看到了一个网友咨询这样一个问题,在刑事案件之中出庭的证人作证产生的费用,应该由谁来进行承担?
一、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进行支付其实很多网友或许对于这个问题都会感觉到非常的疑惑,但是针对刑事案件的证人出庭也在作证之后所产生的费用,一般都是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进行支付的。而且我们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这一点也有了一些规定,在司法解释上,对于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补偿机制是做了专门的规定,因为出庭作证而支出的费用应该有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进行支付,然后由败诉的一方的当事人来承担。其实国家之所以这样规定,也是为了鼓励证人能够勇敢的出去作证。
二、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国家对于这方面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的话,那么很多人其实都不会选择主动的出庭作证,那么这样的话也就不会对事件的当事人有所帮助,而且国家在民事诉讼法上面也做出了一些规定,如果这个证人因为出庭作证而支出了相应的费用,那么这些费用由败诉的一方当事人进行承担。
三、结语如果是当事人申请证人进行作证的话,那么就先由当事人进行垫付,如果在庭审的过程之中对方败诉了,那么这笔费用就应该由败诉的一方进行承担,如果当事人没有进行相关的申请,那么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将由人民法院先垫付相应的费用。其实之所以这样规定,也是为了鼓励更多的人能够出庭作证。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费用应先由申请出庭的申请人垫付,后由败诉方承担,因为这属于诉讼费用,应按照诉讼费用的相关规定执行,在实践中也是如此。但应该注意的是,提申请的人和提异议的人不一定是同一人,而且一般情况下也不是同一人,大家不要混淆,垫付费用的是申请人。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的发展,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尤其是针对于刑事案件的证人出庭作证产生的费用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也是让很多朋友对此表示非常疑惑的,实际上我们要知道,针对刑事案件的证人出庭作证之后产生的费用一般都是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根据我国相应的法律法规,我们可以明确的知道,在司法解释层面上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补偿机制是做出了专门规定的,其中有着明确的规定,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的当事人承担,这样做的目的无疑是对于保护证人合法权益和鼓励证人出庭作证有着明确的积极作用,而且早在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上面,这一规定就已经做出了进一步的完善,如果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的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除此之外,如果是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那么就由当事人先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的相关的费用,如果是当事人没有进相关的申请,那么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将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相应的费用,这一规定对于促进我国的法律法规有着明确的作用,同时也能鼓励更多的证人能够积极地出庭作证。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明显的知道,当我们在刑事案件之中证人出庭产生费用的时候,一般都是由我们当事人先行支出相应的费用,然后由败诉方直接支付相应的费用,这些东西都是我们要知道的,也是我们必须要理解的。
民事 诉讼 中, 证人 出庭作证是证人向代表国家行使裁判权的法院所尽的一项公法义务,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理应由法院代表国家向证人给付,并最终作为 诉讼费用 的一部分而由当事人负担。《 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首次明确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遗憾的是,由于没有同时明确费用支付的标准,实践中很难真正执行。对此,《 民诉法 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 工资 标准计算”。 综上所述,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针对当事人的申请,往往会 传唤 证人出庭作证。对案件情况知情的公民都应该履行自己的义务,到庭作证。法院会保护证人的安全及隐私,如果证人因为健康原因或者其它原因不能出庭,则可以向法院提出用其它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