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需要注意作出行政处分的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监察机关,作出政务处分的主体为各级监察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上述处分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该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