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原告权利与义务分别为:
1.权利包括有权直接向法院提出控诉、有权申请撤回自诉或者自行和解、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并享有原告的举证权和辩论权、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有权对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依法上诉等。
2.义务包括自诉权人在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自诉人有出庭参与诉讼活动等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1、有权直接向法院提出控诉
2、有权申请撤回自诉或者自行和解。但可能有损于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除外,如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3项规定的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其理由在于这些案件也侵犯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据此,自诉人自行和解以及撤诉的也应当受到限制
3、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并享有原告的举证权和辩论权
5、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6、有权对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依法上诉。
7、自诉权人在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2项规定: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8、自诉人有出庭参与诉讼活动的义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刑事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被害人权利和义务 权利: 1、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不服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义务: 1、接受传唤,按时出席法庭;
2、、遵守法庭秩序,在法庭上接受询问和回答问题。 二、自诉人权利义务 权利: 1、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自诉;
3、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
4、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5、申请回避;
6、法院受理案件后,对于因客观原因无法取证的,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7、提出上诉;
8、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9、对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等。 义务: 1、自诉人负有举证责任;
2、、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要承担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171条增加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三、被告人权利义务 权利: 1、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有权自行或在辩护人协助下获得辩护;有权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也有权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2、、有权在开庭前10日收到起诉书副本;
3、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就指控事实发表陈述,对证人、鉴定人发问,辨认、鉴别物证,听取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证据文书,并就上述书面证据发表意见;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4、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5、有权向法庭作最后陈述;
6、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出反诉,等等。
7、有权申请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
8、被告人被羁押的,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9、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等等。 10、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11、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情况下,不得被确定有罪; 12、获得人民法院的公开审判; 13、获得人民法院独立、公正的审判; 14、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受审判人员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进行的讯问; 15、在提出上诉时不得被加重刑罚,等等。 义务: 1、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承受逮捕、拘留、监视居住、拘传等强制措施;
2、、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人员指挥;
3、对于生效的裁定和判决,有义务执行或协助执行。 四、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共同诉讼权利主要有: 1、申请回避;
2、、参加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事实调查和辩论;
4、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裁判提出上诉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有权提出赔偿请求和撤销请求,有权要求调解和达成和解。 义务: 1、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都应当如实陈述案情,接受调查和审判,执行附带民事的裁判。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有义务对赔偿请求提供证据。
自诉人在 诉讼 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有权直接向法院提出控诉2、有权申请撤回自诉或者自行和解。
3、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4、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并享有原告的举证权和辩论权5、有权委托诉讼 代理 人6、有权对 一审 未生效判决、裁定依法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于 自诉案件 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 证据 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 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