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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给予政务处分

发布时间:2023-04-28 16:35:33

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应该从重给予政务处分。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三条

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给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给予政务处分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给予政务处分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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