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政府没有行政执法权。乡镇府内设部门都没有行政执法权,因为不是法定的行政主体。乡镇的派出所、司法所等部门经过法律授权有一定的执法权,但不属于乡政府,派出所隶属于公安局,司法所隶属于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