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发生医疗事故的,投诉如下:
1、患者及其家属可以与临床医师及科室领导沟通,也可以向门诊部、医务处(科、部)、院办、党办等职能部门或院领导以及卫生局医政科投诉。
2、患者及其家属投诉一般应当在工作时间内,由医疗机构医务科或者卫生局医政科接待。
3、患者及其家属投诉需要以书面形式继续投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