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都不受理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法院经审查如果认为具备重新审判的条件,则按原审程序进行审理。如果申诉被驳回,申诉人仍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