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需要起诉。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自诉也是需要起诉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有三种情况可以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证据存疑,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起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刑事案件可以不起诉吗 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或不适宜提起公诉所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 诉讼 的决定。 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 犯罪嫌疑人 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后依法做出的处理结果之一,其性质是人民检察院对其认定的不应追究、不需要追究或者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所作的一种诉讼处分。它的法律效力在于不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从而在审查起诉阶段终止 刑事诉讼 。 二、不起诉的情况 不起诉分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 证据 不足不起诉三种。 1.法定不起诉 检察院审查起诉,发现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2.酌定不起诉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 刑法 规定不需要判处 刑罚 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酌定不起诉是检察院行使起诉裁量权的表现。 酌定不起诉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二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 法规 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免除刑罚的情形主要有:
(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3)犯罪嫌疑人因 防卫过当 或者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4)为犯罪准备工具, 制造条件的(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6)在 共同犯罪 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7)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8)犯罪嫌疑人 自首 或者在自首后有 立功 表现的。 3.证据不足不起诉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2) 犯罪构成 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4)根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需要原告起诉,因为在自诉案件中,受害人,就是自诉人,也就是原告,有上诉权。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一审刑事裁判不服,可以提出上诉的主体包括: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一审的判决、裁定(包括附带民事诉讼判决、裁定)提出上诉,具有平等的上诉权。上诉权是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的应有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
《刑事诉讼法》第88条
对于自诉刑事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起诉时应提供以下证据:
1、原告在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起诉时,须提供的一般证明、证据是:
(1)自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的材料(身份证、工作证、户籍簿)、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2)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及地址、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现在居住地);
(3)所控告的犯罪事实的证据或证据线索,并说明来源;有证人的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单位名称及与原、被告的关系;
(4)所诉案件自行协商的协议,或单位、居委会、公安、检察部门处理的情况等材料;
(5)委托代理人诉讼的,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书须写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
(6)原告人系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入起诉时,应提供系原告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的证明(有关单位证明或人民法院对指定监护人的决定书等);
(7)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应提交被代理人患有精神病的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判决书,司法鉴定、精神病的诊断证明或病历卡);
(8)有附带民事诉讼的,需按照民事案件起诉的规定提供证据。
2、原告对下列案件还需提供的证据有:
(1)伤害案件:应提交病历卡、X光造影等有关书证及伤情鉴定材料,有物证的一并提交。
(2)侮辱、诽谤案件:应提供有关侮辱、诽谤的信件、报刊等书证或证人,造成后果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3)重婚、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件: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户籍簿、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重婚案件还应提交被告人非法婚姻事实证明或材料。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件应提供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现役军人身份证明,破坏军婚事实的证据。以上两类案件如有信件和单位意见,一并提交。
(4)虐待案件:应提供被经常打骂、捆绑、限制自由、凌辱人格、冻饿等有关证据。造成后果的,应提供相应证据。
(5)遗弃案件:应提供自诉人与被告人有法律抚养关系的证明(户籍簿、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提供自诉人是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材料。造成后果的应提供相应证据。
(6)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应提供受暴力干涉行为的证据。造成后果的,应有相应的证据。
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是经过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有一部分的刑事案件是可以自诉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虐待案件、诽谤案件、侮辱案件、轻微伤案件这些案件是可以不通过检察院,受害人遭受到了相关侵害之后,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