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当事人对于行政机关加收滞纳金的决定不服的,一般是可以申请进行行政复议的。根据我国《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其中即包括了滞纳金的加收。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三)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四)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五)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