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承担情况如下:
1.公诉案件的,由检察院承担举证责任。
2.自诉案件的,则由自诉人承担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
被告人可以依法行使辩护权,也可以不行使辩护权,不能因为其不行使辩护权就得到对其不利的事实认定或判决后果。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在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被告人既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也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人民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但人民法院负有调查、核实证据中的疑问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指控诉方承担的在其指控的犯罪构成事实出现真伪不明时法院判决其败诉(即犯罪不成立)的负担。提供证据责任由本证和反证两方面内容组成,就控诉方指控被告人犯罪构成事实存在这一主张而言,承担证明责任的控诉方所实施的提供证据行为称作本证;不承担证明责任的被告方实施的对本证的证明进行防御而提供证据的行为称作反证。
负有举证责任的有:
1、公诉案件中公诉人负有举证责任2、自诉案件中自诉人负有举证责任3、被告人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不承担举证责任。在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被告人既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也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被告人既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也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人民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但人民法院负有调查、核实证据中的疑问的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就是公诉方和辩护方在审判中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之案件事实的责任。在自诉刑事案件中,原告人即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这也是司法活动中“谁主张谁举证”基本原则的体现。如果自诉人不能用充分证据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在开庭审判之前,法官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者用裁定驳回其起诉经开庭审理之后,法官则应当判决被告人无罪。总之,自诉人举证不能或不充分,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刑诉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在刑事诉讼中一般情况下:公诉案件由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自诉案件由原告方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在审判中可以举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但是,这属于法律赋予被告人的辩护权,是权利,不是义务或责任。被告人可以依法行使辩护权,也可以不行使辩护权,而且不能仅仅因为其不行使辩护权就得到对其不利的事实认定或判决后果。
(一)公诉案件由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
在公诉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是由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在审判中,公诉方要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而且其证明要达到法定的标准。被告人既没有义务向法庭证明自己有罪,也没有义务向法庭证明自己无罪。换言之,被告人可以不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仅对公诉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疑,就是完成了辩护的任务。被告人甚至可以不做任何辩护,法庭也不能因此就做出对被告人不利的判决。
除了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外,举证责任的分配还有操作层面上的理由。由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一方面,因为公诉方是诉讼程序的启动者,是要求法院做出判决的人,所以公诉方应该向法庭提供证据支持其要求和主张,“谁主张谁举证”是在诉讼活动中确定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另一方面,公诉方既然做好了起诉的准备,自然也处于举证的便利位置,让其承担举证责任也是顺理成章的。
(二)自诉案件由原告方承担举证责任
在自诉刑事案件中,原告人即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这也是司法活动中“谁主张谁举证”基本原则的体现。如果自诉人不能用充分证据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在开庭审判之前,法官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者用裁定驳回其起诉经开庭审理之后,法官则应当判决被告人无罪。总之,自诉人举证不能或不充分,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