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东莞车辆报废的,办理的材料应当具体包括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