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或者抽头的利润达到五千元以上的,即可以认定为赌博罪。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或者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赌博,公安机关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