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期间家属不可以向公安机关询问案情。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家属不可以到公安机关了解案情,也不能会见犯罪嫌疑人,但是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可以给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律师可以会见当事人,了解罪名和案情。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可以。一般情况下,被刑事拘留后24小时内,警察会向其家属寄送拘留通知书,上面会写明涉嫌的具体罪名和关押地点,当然,家属也可以直接向办案单位了解情况,但意义不大,警察能告诉你的内容在拘留通知书上都已经写了,其余情况不会告诉你的。
去公安机关。对于非职务犯罪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是侦查机关,也是执行刑事拘留的机关,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除有碍侦查的以外,执行刑事拘留的机关一般会在24小时之内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家属也可以直接到公安机关了解案情。
家属有权向办案机关咨询有关情况。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2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公安机关在对违法人、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通知家属。有碍侦查的刑事强制措施除外。
扩展资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