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生效时间是:
1.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是公布后间隔一段时间才生效。
刑法失效时间是:
1.是由立法机关明文宣布原有法律效力终止或废止。
2.是新法的施行使原有法律自然失效。
《刑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一、刑法的生效时间。刑法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三种:
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2、法律条文中自行规定具体生效时间
3、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二、刑法终止生效的时间。
法律终止生效,即法律被废止,指法律效力的消灭。它一般分为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两类。具体形式主要有:
1、法律法规本身规定了有效期,有效期届满,从而自动失效
2、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自本法实施之日起,旧法律法规立即失效
3、随着新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相关内容与已生效的新法抵触的旧的法律法规自动失效。
对于刑法的失效时间了解即可。
三、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也称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了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刑法的溯及力三个方面:
首先是刑法的生效时间,意思是刑法从什么时间起具有法律效力,主要有两种确定方式,一种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另一种是公布之后,确定某一具体时间点开始生效;
第二是刑法的失效时间,意思是刑法从某个时间开始就不再作为法律使用,不具有法律效力了。我国刑法失效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另一种是颁布了新法后,旧法自然失效;
第三是溯及力,意思是刑法生效后,对于生效前没有经过审判的犯罪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新的刑法可以用来审判在其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刑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1、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
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
2、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
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
3、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
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
扩展资料
刑法的生效时间,一般有两种规定方式:
一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法。我国刑法于1979年7月1日通过,7月6日颁布,自1980年1月1日起生效;1997年3月14日通过的新刑法的生效日期规定在刑法第452条,即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
刑法的失效时间,有两种方式:
一是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二是自然失效,即新的法律的颁布代替了同类旧法的内容,或者由于原来立法的特殊条件消失,旧法自行失效法。
在溯及力问题上,我国实行从旧兼从轻原则,即:
对于在新刑法实施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使用当时的法律;
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新刑法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的,适用新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