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即行政机关告诉起诉期限错误的情形下,若耽误起诉期限的事由为不可抗力或者是属于行政机关的责任的,则被耽误的时间可以不算作在起诉期限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