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件中的法院级别管辖一般指针对不同级别的案件,由不同等级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行政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