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对于证人出庭作证的要求有:需要保证证人的身份明确;确保证人有相应的作证能力;以及要求证人提供合法有效的,真实的证据作为参考;且存在多个证人的,在询问证人的过程中不得使其他证人在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