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骗写了借条没收到钱,算诈骗行为。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如果有这种情况发生,就要求对方出具真实的证据,具体交给的钱是现金还是转账,有无银行转帐的回执单,有无在场的见证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不算,欠款不还,有借条通常不隶属诈
骗。诈骗罪是指以违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掩瞒真相的方法,欺骗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做法。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
财物所有权。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
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
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二)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1、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
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
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
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
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
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
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
2、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
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
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
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
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
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
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
已经打了借条,对方却并没有把钱借给自己,这种情况我相信很多朋友都遇到过,什么手续都写好了,但自己并没收到钱,后期对方又拿着借条去法院起诉了,也许很多朋友就吃哑巴亏了,其实应对这种情况还是有很多办法的,要理智应对,不要焦虑。
首先我们不能认为我们没有借钱就不出庭应诉
如果我们不出庭的话,就意味着我们放弃了权利,就只能等着吃哑巴亏了。法院在审理的时候需要看证据,也是讲证据的。虽然法院能够看到对方给出的借条,但没有看到任何形式的借款记录,你也可以拿出证据。如果你不出庭的话,法院就会认定对方说的是对的,对你会非常不利。所以不要害怕,要出庭应诉。对方起诉也不一定意味着他就会胜诉,借条不能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借条上有约定的借款方式,如果没有借款记录,他也不会成功。
其次我们可以找律师解决问题
如果没有收到对方钱的话,对方却没有理由的上诉,这属于一种诈骗行为。我们也可以寻找律师,寻求他们的帮助。对方这种想贪小便宜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我们做事讲求有理有据,对方有借条,就让对方出示借款记录,如果没有,那借款关系就不成。如果有,那就是伪造证据,是违法行为。反正于情于理,你都会胜利。身正不怕影子斜,大胆追求自己的权利。法律会给你公道。
我们在打借条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只有在收到对方的借款之后,我们才能够在借条上签字。而且在还钱的时候,对方要当着我们的面把借条撕毁,不然很有可能会出现上述情况。到时候很多朋友就无法应对了。
算诈骗罪。诈骗罪在对方得到财物之后即既遂,后写欠条的行为不影响诈骗罪的定性,但是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若欠条的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及时返还欠款,则可视作情节轻微或者悔罪情节进行考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分析
第一,诈骗罪的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因此,只要骗取的财物脱离了所有权的人控制或者造成了损失,即构成诈骗罪的既遂,而无需考虑其他因素。【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后面写的欠条不影响诈骗罪的定性,为一个独立民事行为,若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则具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力,但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但是可以作为行为人悔罪并且积极填补损失的量刑考虑标准,若双方友好协商且已经还清,则可视作犯罪情节轻微作为量刑考虑标准。
法律依据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当事人所谓被骗子骗了钱,对方害怕坐牢就写了借条,此种情况是属于诈骗行为,还是民事纠纷,要报案后由公安机关确定。如果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诈骗手段多种多样,即便是有借条也可以构成犯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