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别:犯罪对象,即伪劣产品种类的不同,本罪生产、销售的是普通物品,生产、销售假药罪等,犯罪生产、销售的是特定物品。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实践中从事食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如果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以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定罪处罚。如果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由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属于伪劣产品,如果构成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 的,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如果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属于法条竞合。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从一重处。
一、 非法经营罪 与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的区别是什么?1、 证据 要求不同 在销售伪劣产品罪中,对烟草制品的鉴定结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没有检测报告,或者检测报告的结论不是伪劣产品,属于主要证据不足,案子将被退回而非法经营罪中, 犯罪嫌疑人 经营的是真品卷烟还是伪劣卷烟,可能成为量刑的酌定情节,但不影响定罪。鉴定结论不是非法经营罪的必要证据,是否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才是定罪的关键因素。另外,在非法经营罪中, 违法所得 数额,是否受到过 行政处罚 ,都是定案的关键证据,而这些证据在销售伪劣产品罪中,就不是主要证据。
2、 刑罚 不同 罪未遂,根据《 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只能在两年以下量刑,并且有法定从轻情节。如果以非法经营罪起诉,则属于犯罪既遂,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罚金 ”,可以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没有法定从轻情节,因此本案以非法经营罪起诉比较适宜。 根据《刑法》规定,销售伪劣产品罪最高刑时无期徒刑,但起点刑是两年以下,非法经营罪最高刑是有期徒刑,但起点刑是5年以下,因此对于数额刚够 立案 标准的犯罪,特 3、立案标准不同 销售伪劣产品罪是以销售金额作为主要计算依据,根据《座谈会纪要》,如果卷烟未销售,货值达到15万元才能定罪非法经营罪是以经营金额作为主要计算依据。本案如果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性,由于伪劣卷烟价值只有47000元,达不到5万元的立案标准如果以非法经营罪定性, 非法经营 数额是6万元,已经达到立案标准,如果单纯从数额考虑,二人只能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4、犯罪既遂和未遂的标准不同 根据四部门《座谈会纪要》,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伪劣烟草制品的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伪劣烟草制品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未遂)。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构成非法经营罪。销售伪劣产品罪必须是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才构成犯罪既遂,如果购入卷烟未销售,或者已经销售的不足5万元,货值再大也是未遂非法经营罪则不论卷烟是否已经销售,只要存在购买、运输、储存、销售中的任一环节,都构成犯罪既遂。只要烟不是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的,不管是否销售,都属于犯罪既遂。 非法经营罪,还有非法的生产销售假药罪,这两个 罪名 经常性的发生竞合,但是,二者是完全不同的罪名,大概分为四个方面的不同,立案标准不同,一般就是涉及的犯罪数额,非法的经营是存在有非法买卖,运输的行为就构成犯罪,非法生产是达到了数额才构成犯罪。
l、侵犯的客体不同。 生产、销售假药罪 侵犯了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而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侵犯了国家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2、犯罪对象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仅限于药品而生产、销督伪劣产品罪则包括所有产品。
3、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是危险犯,必须“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才能构成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则是数额犯,只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才构成犯罪。 生产、销售假药,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依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的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时,应依照处刑较重的犯罪定罪处刑,由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最高刑是 死刑 、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应按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量刑。但在复杂情况下,要比较两个罪量刑幅度的轻重,应依照处刑较重的规定处罚。 若生产、销售假药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又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但还没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况下,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 有期徒刑 ,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七年,因此,应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量刑,若生产、销售假药销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同时对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但还没有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危害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定最高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刑。因此,也应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量刑。 伪劣产品最大的好处就是可以给售卖的主体带来巨大的利润,但是也会导致其他的主体人身安全被侵害,故此是一定要阻止此种行为的发生。由于司法机关有时并不能及时的发现销售此种假冒行为的发生,故而他人若是在日常生活中发现,也可以进行举报。
1、划清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中其他罪的界限对于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根据《刑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的精神,应按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这符合前述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
2、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区别界限:
(1)犯罪对象不同:一个是假药,一个是劣药。
(2)犯罪形态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是行为犯,而生产、销售劣药罪是实害犯,即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方构成犯罪。
2、划清生产、销售假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关键是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是否足以产生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实践中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判断,一般来说应依赖于对假药这种物质和他人使用假药的可能性的事实判断。例如。对假药的成分、性质、效用的医学鉴定以及对他人使用假药的可能性的推断。对于虽属假药,但对人体健康不一定产生严重危害的情况,需进行具体鉴定,若药品本身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当然不能认定为构成本罪若药品本身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危害的,当然应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综上所述,人们生病住院离不开吃药打针,药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一些不法分子利益驱动,生产销售假药,一旦被公安机关查处,会由法院审理判决。根据刑法规定,生产假药罪的处罚是判刑并处罚金,对于情节十分恶劣,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最高可以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