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是是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得知,醉驾入刑是从2011年的5月1日开始实施的。根据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第133条第1款规定,如果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都是会处拘役的,并处罚相应的现金:
1、如果驾驶人在道路、高速或者是超速行驶,任意追逐,想要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的进行道路并线,近距离的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这种情节是显然是比较恶劣的。
2、喝醉酒之后,驾驶人依然选择驾驶机动车上路的。
3、如果驾驶人从事的工作行业是校车业务或者是旅客运输,车内人员严重超过车数规定人员数量或者是在规定的时速内选择超速行驶的。
4、私自运输危险化学物品以及危害公共安全的。
根据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以及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都会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如果有这两款行为的,同时都构成其他犯罪行为的,都会依法受到严重的处罚。
醉驾入刑是二零一一年。
【法律分析】
醉驾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八十mg/一百mL的驾驶行为即为醉驾。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醉驾入刑是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醉酒驾车,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增加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针对该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营运车辆,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增加处十五日拘留的行政处罚,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201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开始实施。对于酒驾,道路交通法及实施细则一直作为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但是,醉驾入刑,则是根据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第133条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立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醉驾入刑:以危险驾驶定罪。与之前醉驾处理办法相比有如下不同: 1、由原有的15日以下拘留(行政拘留1日以上15日以下,数行为并罚不得超过20日)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更改为现行的醉驾刑事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行为并罚不超过1年),醉驾者一旦被查实,将面临最高半年拘役的处罚。
2、罚款金额由原来的200元起罚变为1000元起罚。
3、惩罚性质变化,由行政拘留(行政处罚)变为拘役(刑事处罚),即醉驾由违法但不犯罪变化为犯罪行为。 所以,这个“刑”,可以说它是刑事案件,或是刑事处罚,或者可以说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