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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被撤销债务如何承担

发布时间:2023-04-28 20:05:52

行政机关被撤销后,其负担的债务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履行;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由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进行履行。

行政机关被撤销债务如何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被撤销债务如何承担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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