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