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中十五日的日期计算仅计算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该法中“二日”“三日”“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五条
本法中二日”三日”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