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象权是指名人对其姓名、形象及其他对顾客有吸引力、有识别性的经济利益或价值,进行排他性支配的权利。形象权是指人类所享有的对其个人身份的商业化利用的控制权。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商标法》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