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中止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当造成诉讼中止的事由消灭后,才可恢复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若存在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或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等情形的,中止诉讼。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