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受到侵害,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诉讼是指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请求以国家强制力来保护物权。和解,是指物权人与加害人双方主动就受侵害的物权的恢复问题达成一致,以自力自救方式解决权利争议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