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包括:当事人履行困难或暂无履行能力、第三人确有理由主张执行标的、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等。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