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出错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主动改正,并对行政机关的相关责任人或者主管人员予以相应的处分。同时人民法院可以对错误的行政处罚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然后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