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是可以申请延期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应当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且无法及时作出决定的;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