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再审期限为六个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再审申请案件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查。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该期限可以相应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再审申请案件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法院根据审查再审申请案件的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