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被告答辩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收到的起诉状副本之后的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