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责任有动物持有人的侵权责任;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法人的侵权责任;被监护人侵权的民事责任;工作物所有人的侵权责任;高度危险源致人损害的责任;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责任;产品责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