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违章罚款若罚款额较小的,可以由作出行政处罚的交警当场收缴,其他罚款可以由受处罚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的罚款或者使用电子支付系统进行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