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处罚的时效为二年,违法行为超过二年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对其处以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该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