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决定需要立即执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暂缓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拘留所条例》》第十一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检查发现的违禁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
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