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行政诉讼,需要行政机关认识到合法行政、依法行政的重要性。需要保证自身行政行为合法,同时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行政诉讼中要向人民法院提供可以证明自身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