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作出之后,应该由当事人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规定的义务进行履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行政机关经加处滞纳金或者催告后可以对其进行强制履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对其进行强制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