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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不用为产品缺陷担责的情况

发布时间:2023-04-28 22:58:02

生产者不用为产品缺陷担责的情况有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生产者不用为产品缺陷担责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生产者不用为产品缺陷担责的情况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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