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者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消费者可以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承担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责任为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