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首先要求行政机关避免自身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以及公开相关行政决定的信息。应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需要行政机关提供作出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