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原告发问的,应该从证明被告的行政行为不合法的角度来进行发言。在质证环节,原告需要对被告所提出的证据进行质疑,对其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进行质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